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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苏州御窑金砖博物馆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三章:管理层

第四章:职工

第五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党组织机构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九章:附则

序    言

苏州陆慕由于其独特的泥土资源,砖瓦业在汉代已成规模,到宋时已是“窑烟黑翳天”,特别是到了明代,永乐迁都,在全国遍征墁地方砖,经过比对,陆慕窑厂烧制的大方砖脱颖而出,因其优质的品性,选中为紫禁城御用墁地方砖,陆窑场成了“奉旨成造”御用方砖——金砖的窑场。直到清末停止为皇家烧造金砖,大量的窑厂转为生产民用砖瓦为主。至今六百年来,时代的变迁,土窑已成文物。

烧制御窑金砖,需要经过取土、练泥、制坯、焙烧和窨水等二十多道工序,其精细的制作工艺,是陆慕窑民血汗和智慧的结晶,已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窑场二只古窑址已公布为江苏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传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2013年4月份,相城文旅公司启动了“御窑金砖博物馆”建设工程,2016年5月18日开馆,地址位于阳澄湖西路95号御窑址的核心区域,占地面积395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4500多平方米。2017年10月始由相城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行。

御窑金砖博物馆的设计,综合了宫殿和砖窑的特点,借鉴传统园林建筑的意蕴,营造出了一种富有野趣的窑村风情。整个展陈分为三个展厅,分别以开物、成器、致用为线索,通过不同的手法,叙述了从阳澄湖畔的黄泥粘土到铺设在紫禁城王朝宫殿,成为“天下第一砖”的漫长过程及蕴含其中的“文化内涵”和“工匠精神”。以教育和激励人们了解金砖文化内涵,热爱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命名为苏州御窑金砖博物馆。

        本馆住所为阳澄湖西路95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苏州市相城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相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是非盈利文化公益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传承和弘扬金砖文化。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文物征集、保管、展览、宣传、讲解、金砖文化研究;文物旅游服务、文创产品的开发及相关书籍出版。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举办单位的决定;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协助举办单位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 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 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 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 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 对职称、待遇、记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九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馆长或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党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国有企业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1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公司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第三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公司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加强公司的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三十三条 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司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因领导层变化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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